繼日本於2014年、墨西哥和美國於2013年分別加入「APEC跨界隱私規範體系」 (APEC Cross-Border Privacy Rules System)後,加拿大於2015年4月15日也加入此一體系,以在削減日益仰賴資料傳輸運作和成長的企業遵循成本之際,也能進一步保障客戶資料在亞太地區傳送時不致面臨安全威脅。
「APEC跨界隱私規範體系」是一個自願性、以驗證為基礎的計畫,此一計畫主要在推動一整套資料隱私管理基準,讓參與APEC 會員經濟體內商務之企業界有所依循標準。至於「資料傳輸」的意義,意指apps、雲端運算、電子郵件和提供產品與服務的生技公司、GPS資訊與線上貨品採購。
負責管理「APEC跨界隱私規範體系」的APEC電子商務監督小組主席Mitsuo Matsumoto表示,「隨著線上客戶和企業界愈來愈深化其在亞太地區內的商務,跨越亞太塘的個人資料危機,無論是量與速度都在增強中。」「消除足以刺激貿易與經濟成長的合法資料傳送障礙,可以抑制詐欺和其它安全威脅,這也正是「APEC跨界隱私規範體系」關切的重點。目前的關鍵還是在擴張此一體系。
此一體系要求企業實體參與APEC會員經濟體商務時,必須依APEC跨界資料隱私程序來開發其內部規範。這些必須依據以一連串共同同意之規範─即著名的APEC Privacy Framework,並取得獨立運作的公或私部門機構的評估與驗證認可,來遵守其最低要求。
加拿大是在2014年8月首次提出加入APEC跨界隱私規範體系(APEC Cross-Border Privacy Rules System)的要求。其申請是由APEC電子商務監督小組內的聯合監督小組(Joint Oversight Panel)負責決定,該小組檢視申請人的國內法律、規定與計畫,以執行在APEC跨界隱私規範體系下所作的承諾。